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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举报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


作者:   更新时间:2007年09月28日



第一条  为打击互联网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活动,鼓励公众举报互联网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活动线索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淫秽色情活动是指:在互联网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;建立淫秽色情网站、网页,传播淫秽电子书刊、视频文件、音频文件、图片、文章等有害信息;组织网上淫秽色情视频表演、视频聊天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    互联网赌博活动是指:利用互联网为他人提供赌博资讯,介绍赌博方法,开设赌盘,接受投注的行为。

    互联网诈骗活动是指:利用互联网向他人或社会发布、编造虚假的信息,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向本省公安机关举报本省互联网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公众举报有以下情形的,给予奖励:

    (一)省内网站为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网站、站点提供链接和广告服务的;

    (二)在本省居住或暂住的不法分子建立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网站、网页的,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书刊、视频文件、音频文件、图片、文章等有害信息的,或者组织网上淫秽色情视频表演、视频聊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;

    (三)利用本省服务器和虚拟空间建立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网站、网页,传播淫秽电子书刊、视频文件、音频文件、图片、文章等有害信息的,或者组织网上淫秽色情视频表演、视频聊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凡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,根据案件判罚结果给予奖励:

    (一)对不法分子给予行政处罚的,奖励举报人员1000元,其中,没收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的,再奖励1000元;

    (二)对不法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,奖励举报人员1500元,其中,处以罚金20000元以上的,再奖励1000元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,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,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,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,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前条规定的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。

    第七条   奖励金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申请,报省公安厅审批,直接发放或通过办案部门发放。
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后30日内,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员前来领取奖励金,如有不便或领取有困难的,按举报人提供的方式予以发放。

    第八条  举报人可通过110等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本省互联网淫秽色情、赌博、诈骗活动,也可通过信件或报警电子邮箱等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举报,举报时间以接到举报电话或信件、电子邮件的时间计算。举报人可向受理部门查询处理结果;对奖励结果如有异议,可向奖励审批部门提出复核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应严格保密,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。举报人可以6位阿拉伯数字作为密码代替本人姓名,并凭密码领取奖金。

    第十条 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,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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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警员:袁警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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